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工作協議書
甲方(轉移方):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溫州市學院中路303號
乙方(承接方):溫州市機械工程學會學會
地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76號科技合作大樓7樓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實現政府相關職能向社會組織有序規范地轉移,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工作總體方案>的通知》(溫政辦〔2013〕170號)的相關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雙方就政府職能轉移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將以下職能委托乙方行使:
(一)機械工程專業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受理及資格初審、匯總,統一報送審核。
(二)組織開展機械工程專業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及證書發放相關工作。
二、委托事項的工作要求
(一)按照市職該辦規定的年度職稱評審計劃及相關通知時限做好委托的各項工作。
(二)積極開展機械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宣傳和申報發動工作。
(三)在初審申報材料時,要嚴格按照本專業規定的評價標準條件執行;初審后乙方要及時將申報材料及匯總表送市改辦審核確認評審資格。
(四)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培訓與考試。
(五)組織評審工作要嚴格按照浙人專[2006]351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六)機械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采用量化評價辦法實施,評審結果等相關材料及時報甲方公布,確認和制作證書。
三、履行協議期限
自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對乙方在委托職能權限范圍內完成委托事項負有指導、監督檢查職責,并幫助協調實行過程需協調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
2.甲方應將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政策文件等資料交給乙方。
3.甲方負責處理職能服務對象或其他群眾對乙方的投訴。
4.甲方發現乙方存在違反約定行為的,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
5.委托協議期滿或提前解除、終止后,甲方有權收回交由乙方使用的文檔、信息數據等資料。
6.甲方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乙方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在委托權職能限和范圍以及生效時限內完成委托事項,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的工作總結和相關臺帳資料給甲方。
2.乙方可按省、市規定的職稱評審收費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收取職稱考試評審費。
3.乙方有維護甲方的聲譽義務,乙方不能以甲方名義從事與委托事項無關的工作。
4.乙方應獨立完成委托事項。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委托事項。
5.乙方應在委托事項完成后向甲方書面報告工作情況。并指定專人負責與甲方聯系。
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7.協議期滿或提前解除、終止后,應將使用甲方的文檔、信息數據等資料按照經甲方確認的物品清單交還甲方。
五、協議提前終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甲方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提前終止:
(一)甲方的職能發生轉變,不再具有委托權限。
(二)原來適用于委托職能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
(三)甲方發現乙方出現喪失或部分喪失履行受托能力的情況后通知乙方限期整改,但期限屆滿后沒有改善的。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
(五)存在其他事項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經雙方協商不再履行本協議的。
六、違約責任
任一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及時履行協議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解決。
八、其他約定
(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書由甲、乙雙方蓋章或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并報市編制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2016年4月1 日 6016年 4月1日